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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2013 年四川公务员考试报名及资格初审要求
2013 年四川公务员考试报名及资格初审要求
来源:网络整理2024-11-19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未成年人管教的人员以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违反规定、违纪并处于停职期间的;

3、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不满五年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六、有其他法律禁止担任公务员、人民警察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不得报考职位。

具体招聘对象、范围、条件详见《招聘职位表》。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的报名是在线进行的。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8月24日至8月30日8: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招聘单位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初审、面试资格审查、考察资格确认三个步骤。凡在任何阶段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应聘岗位资格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录取资格。

登记及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

1. 选择位置。报考人员应登录报名网站,仔细阅读《公告》、《招聘岗位名单》、《考试大纲》等,了解招聘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相关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然后选择符合条件的招聘单位和职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同时使用新旧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2. 填写信息。报考人员须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报名,真实、准确填写《2013年四川省政法警察招考培训制度改革试点班报名信息表》全部内容,并按照网上提示上传本人近期电子照片其身份证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小于20KB)。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擅自伪造、变造有关文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3.查看资格预审结果。申请人应于2013年8月24日至8月30日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所有资格初审将于8月30日24:00结束,资格初审通过者不得报考其他岗位,按照网上提示打印《2013年四川省政法警察招考培训制度》一式两份改革试点班申请信息表》,供资格审查时使用。资格预审未通过者,可在报名截止日期前申请其他职位。应聘者对岗位所需资质及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向有关部门(单位)咨询。

(2) 确认付款

初审通过、照片质检合格的考生须于2013年8月24日至2013年9月2日8:00登录报名网站确认缴费(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物价局收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费用为每科50元)。网上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付款,将视为自动放弃。确认付款的具体程序按照网上提示进行。

下列候选人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应于2013年9月2日8:00前向应聘职位所在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应聘监狱职位的候选人司法行政系统内的应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评价基地)公共科目免笔试费用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

1.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考生,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特殊困难证明;

2、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须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和特殊困难证明;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的考生,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的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的一级伤残证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证明。死亡证明等有效文件。

(3)位置调整

笔试应聘人数与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双语岗位一般不低于3:1。缴费确认后,对不符合上述考试开放比例的职位,经省公务员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对放宽后未达到考试录用比例的职位,由省公务员部门统一安排,相应减少或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并予以公告。对于取消招聘计划的职位,四川人事考试网将退还已缴纳该职位费用的应聘者。

(4)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合格、照片质量合格并顺利完成确认缴费(含免学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13年9月17日至9月20日登录四川省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逾期未能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5. 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 笔试科目

9月21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和《应用理论》。所有考生都必须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9月22日高考内容为: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文化(历史、地理、政治)综合考试;报考专科至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民法考试;法学硕士试点班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一(刑法、民法)和专业综合二(法理学、中国宪法、中国法制史)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附《考试大纲》。

各科目具体笔试时间和地点请以准考证为准。

2、笔试成绩及计算方法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于2013年10月25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布。由于评分过程采用自动化评分处理系统,因此不存在手动评分登记或验证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成绩查询的,应于2013年10月25日至27日登录四川省人事考试网提交申请。成绩查询结果将于2013年10月30日公布。

笔试总成绩和职位排名暂定于2013年11月4日之前由用人单位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查询。

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单位岗位的,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折算后加1分;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报考考试班,须参加教育笔试,成绩加10分后折算。

本次招聘计划的10%将专门用于招聘“五个工程”人员。对纳入专项计划的“五个一工程”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须于9月24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联系电话提交相关单位审核: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数必须报考。申请属于司法助理制度的,分别报请市(州)法院、检察院审查,省级法院、检察院共同审查;申请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职位的,报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请司法行政系统监狱职务,须报省司法厅审查。达到中小学笔试加分的考生,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各应聘岗位所在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奖励积分资格,不予奖励积分。

(二)面试

根据应聘者笔试总成绩,按照招聘名额的三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审查人选名单(笔试未参加者,不予录用)进入资格审查)。最后笔试成绩相同的候选人纳入面试资格审核名单。资格审查通过者,参加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的考生须携带《2013年四川省政法警察招考培训制度改革试点班报名信息表》复印件(附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退休证、户口证明(明确招聘范围的岗位)及招聘单位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手续,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其中,若干特殊申请人还须履行以下程序:

1、新聘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试用期(见习期)前参加本次招聘的人员,须提供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的申请手续。

2、委托学员、定向学员须向原培训或定向单位出具申请批准手续。

3、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而出现的空缺,应聘同一职位的应聘人员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复试合格人数未达到该职位招聘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笔试合格的全部人员进入资格复审。

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人员资格审查、面试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法律考察制度由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内的监狱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面试计划安排在2013年11月下旬,资格审查通过者,凭准考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并缴纳面试考试费80元(按四川省物价局规定)费[2003]237号文件)。面试具体事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三)民族语言测试和体能评估

对于申请“双语”试点班的人员,省法院将在面试资格审核前组织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考试不及格者将无法进入面试。

所有应聘公安、司法行政系统监狱职务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务的受访人员均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不计分,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体能测试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部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国家公务员局(人社部〔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民警察体质考核办法》(国工准入函[2011]2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体质素质考核的通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质考核数量的函(国家公安局函〔2012〕第 1) 条应予以实施。公安系统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法制检查系统由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和监狱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体能测试不合格的考生将不能进入下一步考试。

体能评估应当在有条件的学校等全封闭场所进行。体能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组织实施单位另行通知考生。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分组和年龄以体能测试日期为准。

(四)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分数不进行四舍五入。各岗位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若笔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排名;若笔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排名)根据《行政职业能力考试》、《应试作文》、教育招生考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排名),并同等数量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考生。

实际面试人数未达到招聘名额3倍的岗位,拟报考人员的体检总成绩不得低于应聘体检人员(不含补充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成绩。招聘类似职位符合比例。

六、体检、检查及公示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4号)规定,在省公务员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 2010年12月19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民警察岗位(含司法警察)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发布到目前招聘体检实施时,若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公安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人员的体检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法律检查制度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内的监狱由省司法部门组织实施。

招聘单位或考生对未当日或现场复试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自收到体检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试请求。体检结论。复检仅进行一次,仅对影响体检结论的项目进行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再进行复审。

若应聘者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出现空缺,则由招聘机构补报应聘同一职位的应聘者并前来面试(须进行体能测试的,以体能测试为准)必须通过)按总分顺序排列。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应聘者在体检时故意隐瞒影响就业的疾病或者病史的,招录机构将予以拒绝或她的就业。申请人与体检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在体检过程中要求他人接管体检或者调换、更换检测样本的,体检结果无效,对省级以上公务员给予处分。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根据高校招生相关规定,试点学生入学后,培训机构将进行身体复查。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缺口将不再被填补。

(二)检查

招聘机构将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品德和才能表现进行全面考察。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公务员录用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家公务员局发〔2013〕2号)执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核查检查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格,所提供的报考信息及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参加邪教组织、是否有回避报考情形等,并作出是否符合资格的结论。

若应聘者因考试不及格或主动放弃而出现空缺,则公告前申请同一职位并进入面试的应聘者(其中需要进行体能测试的,须通过体能测试) )必须按照总分顺序填写。体检合格后,即可进入检查。

(三)面试复试及公示

报考法学硕士试点班的考生,由省委组织部按照岗位招聘计划的两倍比例上报中央公务员(可参加法学硕士项目的岗位)面试复试不超过招聘计划两倍的,凡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进入复试)主管部门和有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岗位进行面试、复试。复试合格的拟推荐人选,由省委组织部向社会公布。如果没有符合资格的候选人,该职位将被取消。

申请其他职务的,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法律监察系统,省司法厅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和监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负责确定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人员的拟录用人选,并向社会公布。公告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学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总成绩、拟录取职位、督导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记者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如实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间收到反馈的,公示机构将进行调查。如有证据影响录取,不予录取。

七、招生、学生管理及毕业招生

拟录取考生公示后无异议的,省级公务员部门将拟录取名单报中央公务员部门,有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的学生到有关院校报到时,须与培训机构、有关省级政法机构、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训协议,接受培训。被录取学生的户口及档案应转至被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航[2008]459号文件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院校按原定招收单位派遣,其档案、户籍将移送相关单位。毕业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招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省、市(州)公务员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未毕业或者毕业后未取得相应学历的,不得担任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就业,候选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职业。同时,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贴(包括学费、培训费和生活补贴)将一次性退还。在校期间自愿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失职未到指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有关情况必须记入候选人诚信档案,并作出违约处理决定。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已收到的教育费和补贴(包括学费、培训费和生活费),并加收学费50%的罚款。

试点班学生毕业并被录用到定点单位工作的,应当有一定的工龄。研究生任职满5年,本科(含第二学位)任职满7年,专科任职满9年。他们可以沟通。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条例(试行)》和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的政法警察录用培养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实施后,将成立招生督导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热线:028-86581078

四川省公安厅监管电话:028-86301537

四川省司法厅监察电话: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咨询热线:028-86960502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策咨询热线:028-86581074

四川省公安厅政策咨询热线:028-86301740

四川省司法厅政策咨询热线:028-86748790

网络技术咨询热线: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编辑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2013 年 8 月 23 日

附件下载:

1.2013年四川省政法警察招考培训体制改革试点班招考岗位一览表.xls

2.考试大纲.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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