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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2023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指南及条件详解
2023年上半年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指南及条件详解
来源:网络整理2025-03-15

2023 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时间是 5 月 13 日至 14 日。现在就海南省报名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报名条件

申请在海南省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需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需符合海南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规定的条件,并且需同时符合以下(一)、(二)、(三)条的有关条件: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这些人员包括以下情况:

1.户籍在海南省内的社会人员;

2.在海南省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3.在海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的学生;

4.在海南省生活、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二)报考人员还应当符合以下学历等要求: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在 2011 年及以前入学且取得毕业证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是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需要具备大学专科毕业的学历,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可以报考对应学历层次的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五年制“3+2”三年级及以上的在校生可以报考对应学历层次的教师资格考试;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以报考各学段教师资格考试。

上述所有学历要求都是“毕业”,“结业”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肄业”也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在 5 年之内不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如果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是故意犯罪并且受到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那么就不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要求

报名之前需要认真地阅读本公告的内容,要保证自己是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报考条件的。

(二)确保本人报名信息填报真实,没有弄虚作假。

考生在我省参加面试报名时,需要做到上述两点。如果做不到,即便面试成绩合格且获得了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也无法在我省成功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而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都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报名办法及时间

(一)报名办法: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同时进行网上审核以及网上交费。考生在报名过程中,无需到现场去递交材料。

(二)报名时间:

在 2023 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期间,已注册信息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其他考生则需要重新注册,需填写真实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手机号等信息,且注册信息必须与证件信息保持一致。每个手机号仅能注册一次,同时可接收短信验证。重新注册不会对考生已获得的笔试和面试成绩产生影响。

2.网上报名:4月14日—17日16时。

3.审核时间:4月14日—18日16时。

4 月 17 日 16 时之前提交过报名信息的考生,在审核期间能够重新提交并等待审核。18 日 16 时之后,所有考生都无法提交报名和审核信息。

特别提醒:网上资格审核的作用只是对考生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生的姓名、照片以及报考科目的准确性,都由考生自己来负责。一旦审核通过,报考信息就不可以再进行更改了。

缴费时间:考生报名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缴费,并且考生报名审核通过且完成缴费后,一概不予退费。缴费截止时间是 4 月 19 日 24 时,要是逾期就不能缴费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交纳考试费的考生,会被按未报名进行处理,逾期之后就不再受理补报了。

(三)报名流程:

四、收费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琼价费管[2015]302 号文件有规定,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收费标准情况如下:

收费采取网上交费方式,具体网上支付银行列表见附件1。

五、报名注意事项

考生报名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需要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条件,同时要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如果弄虚作假来获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资格,即便已经获得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旦被查实,依然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考生需要自己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来进行报名。考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个人信息以及报考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不允许委托培训机构或者学校团体来代替报名。如果因为违反规定而导致信息出现错误,那么责任由考生自己来承担。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要根据考区开考科目来选择考区。如果不这样做,就不能参加考试。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所报类别各科目笔试成绩都合格,并且合格成绩处于有效期内,这样才具备面试报名资格。网上报名系统具备判别考生是否具备报名资格的功能,要是不具备报考资格,考生就无法进行网上报名操作。

本次报名注册需核验考生手机号。其一,每个手机号仅能注册一次,且需先接收短信验证。其二,未报考 2023 年上半年笔试的考生,在面试报名前要重新进行注册并填报个人信息。不过,重新注册不会影响之前已取得的考试成绩。

已报考 2023 年上半年笔试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考生若忘记密码,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重置密码:

1.自助重置密码

考生可通过回答注册时预设的“密码保护问题”自助重置密码。

2.短信获取密码

考生能够通过报名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来获取密码。手机短信是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一个重要方式。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考生要慎重对待手机号码的更换事宜。

3.拔打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客服电话

考生在工作时间内能够通过拨打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客服电话来进行密码重置,该客服电话是 010-82345677。

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来进行下载操作,并且自行打印。打印准考证的开放日期是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14 日。

六、面试时间及考点设置

面试时间:2023年5月13日-14日。

我省 2023 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设置了五个考区,分别是海南大学(海甸校区)、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三亚校区)、琼台师范学院(桂林洋校区)和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报名结束后,各考区会依据实际报名情况来设置考点。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点名称以及地址是以准考证上的为准。现将考区信息公布如下:

七、面试科目设置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目。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有以下这些:语文是其中一个学科;英语也是其中之一;道德与法治属于面试科目;数学同样在面试科目范围内;科学包含在面试科目中;音乐是面试科目之一;体育属于面试科目;美术也是面试科目之一;心理健康教育为面试科目;信息技术属于面试科目;特殊教育也在面试科目之列,总计 11 个学科。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有:语文这一学科;数学这一学科;英语这一学科;物理这一学科;化学这一学科;生物这一学科;道德与法治这一学科;历史这一学科;地理这一学科;音乐这一学科;体育与健康这一学科;美术这一学科;信息技术这一学科;历史与社会这一学科;科学这一学科;心理健康教育这一学科;特殊教育这一学科,总共 17 个学科。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有以下这些:包括语文;还有数学;以及英语;包含物理;涵盖化学;有生物;是思想政治;为历史;是地理;有音乐;是体育与健康;是美术;包括信息技术;有通用技术;是心理健康教育;是特殊教育,总共 16 个学科。

中职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科目和高级中学一样。中职专业课、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科目包含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类、能源与新能源类等 19 个大类。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来选报相应的科目。

八、面试形式与程序

(一)面试形式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以及情境模拟等形式。在面试过程中,会通过备课(或者进行活动设计)、试讲(或者进行演示)、答辩(或者进行陈述)等这些环节来开展。

(二)面试程序

面试采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研制的面试测评软件系统。考生要依次经历候考、抽题、备课、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等环节来完成面试。通常情况下,备课时间为 20 分钟,面试时间也是 20 分钟。

面试实施程序如下:

考生需持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然后,考生要按时到达考点。接着,考生进入候考室开始候考。

第二步是抽题。根据考点的安排,考生需要登录面试测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计算机会从题库里随机抽取试题。对于幼儿园类别考生,他们可以从抽取的 2 道试题中任选 1 道;而对于其余类别考生,只抽取 1 道试题。需要注意的是,中职专业课和中职实习指导不通过计算机系统抽题。考生确认抽取的试题后,计算机会打印出试题清单。

第三步是备课。考生拿着试题清单走进备课室,然后领取备课纸,接着撰写教案(或者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为 20 分钟。

第四步是回答规定问题。工作人员会引导考生进入指定的面试室,考生在此处回答 2 个规定问题,整个过程大约需要 5 分钟时间。

第五步是进行试讲或演示。考生依据准备好的教案(或者演示活动方案)来展开试讲(或者演示),整个过程的时间为 10 分钟。

第六步是答辩。考官会针对考生的试讲(或演示)内容提出问题,然后考生进行答辩。整个答辩过程的时间大约为 5 分钟。

第七步是进行评分。考官按照评分标准来对考生的面试表现进行全面的评分,然后通过面试测评软件系统把评分提交上去。

九、面试项目及分值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满分是 100 分,各个项目的分值具体情况如下:(中职教师面试的分值与中学教师相同)

十、违规处理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试过程中,若考生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会严格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进行处理(附件 3)。若出现“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触犯法律的情况,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十一、成绩查询

2023 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成绩预计在 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布。面试成绩只会公布考生的等级成绩,即合格或不合格。考生可以自行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输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能查询到自己 2023 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成绩。

十二、获取合格证明

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的人,也就是笔试和面试都合格的人,能够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按照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通知要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再统一发放纸质的证明了,合格的考生可以直接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网站去查询并且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然后把它提供给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使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认定教师资格所必需的条件。此证明的有效期是 3 年。

请留意省考试局网站()所发布的相关信息,以保障考生能够顺利参加面试。

海南省考试局

2023年3月29日

附件2

面试考生须知

考生需要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携带《准考证》以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去参加考试,“两证”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缺少。在入场的时候,必须主动把《准考证》以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展示出来,让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核验。

考生需依照《准考证》所规定的时间进入候考室。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过去了 15 分钟之后才来的迟到考生,是不被允许进入候考室的,并且其面试成绩会被当作“缺考”来处理。

考生需携带如签字笔等必要文具进入候考室。禁止携带诸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抽题室”“备课室”“面试室”。若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会按照作弊进行处理。

考生自进入候考室后,需遵守秩序,需保持安静,需听从考点工作人员的指令与安排,并且要进入指定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考生在备课时,需要把本人的《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放置在课桌的指定位置,这样便于监考员进行核验。并且,“备课”所花费的时间是 20 分钟。

考生在考点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能够进入“面试室”。在进行面试的时候,试讲需要按照“讲课”的形式来开展,而“说课”形式是不会被给予分数的。

面试结束后,考生需向考官提交抽取的面试试题清单以及备课纸。接着,在获得考官许可后,考生领取“出场证”并离开面试考场。在此过程中,考生不得向面试考官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也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考生应诚信地参加考试,并且要自觉地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考生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也不能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如果考生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就会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 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倘若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就会将其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3

面试考官试题及评分标准和分值_考官评分表_考官面试评分的要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考生若不遵守考场纪律,也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存在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未发出时就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已经发出后仍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内或者教育考试机构所禁止的区域里,存在喧哗的行为;在考场内或者教育考试机构所禁止的区域里,存在吸烟的行为;在考场内或者教育考试机构所禁止的区域里,实施了其他会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带出考场;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用规定之外的笔或者纸来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存在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得或者有试图获得试题答案以及考试成绩的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当中,或者在考试结束之后,若发现以下行为中的某一种,就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其他材料来获得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较为混乱,考试秩序已经失控,并且出现了大面积的考试作弊现象。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需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并且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出现以下这些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情况时,会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若有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那么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成绩也无效;若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同样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只要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就无效。

以下情形之一的,会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情节特别严重的,能够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自己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若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那么可以对其给予延迟毕业时间的处理,时间为 1 至 3 年,在延迟期间,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若有第八条所列举的行为之一,那么就应当让其停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并且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是无效的;如果考生以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倘若构成了犯罪,就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进行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通过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且凭借此成绩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对于这种情况,证书颁发机关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如果考生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录取学校会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对于在校学生和在职教师,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将此情况通报给其所在的学校,而后学校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可以是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参与团伙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中,存在组织作弊这种行为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处罚金。

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时,为其提供作弊器材或者给予其他帮助,那么就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时,若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那么就依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或者自己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 年 4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举行第 1765 次会议;2019 年 6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召开第 20 次会议。该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4 日起开始施行。

为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以及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如下:一是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二是依法惩治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犯罪;三是依法惩治代替考试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那些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进行的招生考试;研究生的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的考试;成人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等属于国家教育的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这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有一些国家考试是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的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来进行的。

前款规定的考试中,涉及特殊类型招生的考试、涉及特殊技能测试的考试以及涉及面试的考试,这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中,存在组织作弊的行为,倘若具备以下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将其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程序、工具,能够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这类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如果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那么就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并且结合其他证据来作出认定;倘若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就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若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然而已经非法获取了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情形,那么就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进行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倘若具备以下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以及答案。即便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并非完全一致,这也不会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产生影响。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他人不能代替他人参加,他人也不能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若有这样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后,若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便可宣告缓刑;若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以犯罪论处。

单位如果实施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那么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要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单位如果实施了非法出售试题的行为,那么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要追究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单位如果实施了提供试题的行为,那么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要追究策划者的刑事责任;单位如果实施了提供答案的行为,那么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要追究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接着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若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那么就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外的其他考试中,存在以下行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这些行为若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或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若情节严重,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来定罪处罚。与此同时,如果还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那就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可以依据犯罪情况以及预防再犯罪的需求,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时,可以依照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应当在进行综合考量时,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还有违法所得的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和认罪悔罪态度等,之后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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