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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规定,我国实施教师资质认证体系。凡是我国公民,若能恪守宪法与法律,对教育事业充满热情,思想道德品质优良,且符合本法规所要求的学历标准或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展现出教育教学能力,并经过相应的认定程序,便有资格获得教师资质。
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对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同样由相应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完成。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则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或者委托给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亦或是授权给学校自行认定。
若个人遭受政治权利剥夺或因故意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将无法获得教师资格;对于已获得教师资格者,将导致教师资格的丧失。
《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条:我国公民若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各类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职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四条教师资格类别包括:首先,幼儿园教师资质;其次,小学教师资质;再者,初级中学教师资质以及初级职业学校的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质(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质);接着,高级中学教师资质;然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质(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质);此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实习指导教师资质(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质);最后,高等学校教师资质。成人教育教师的资质认定,需依据成人教育的不同级别,参照前述条款来划分具体的类别。
幼儿园、小学以及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认定,需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时,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亦有权进行认定。至于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则需经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随后上报至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最终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需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申请人工作学校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随后将审查结果上报至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或者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认定。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校,承担了对本校在职员工及拟任员工进行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定的职责。未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院校工作人员及拟任人员,其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认定,依据学校行政归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剥夺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需等待5年时间方可在符合条件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同时,其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将由相应级别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收回。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国公民若想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中担任教育教学职务,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恪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对教育事业充满热情,切实执行《教师法》中规定的各项职责,并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规定,中国公民若想通过本方法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必须满足《教师法》中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
第八条 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育教学能力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一)需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及能力。具体测试的方法和评判标准,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普通话水平必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且应至少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在方言繁杂的区域,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而对于采用汉语及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其普通话水平标准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具备较强的身体和心理条件,未患有传染病,无精神健康问题,符合教育教学岗位的要求,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或以上级别医院完成了体检,并取得了合格证明。
第九条 规定,若高等学校计划聘请副教授及以上级别的教师或持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他们只需满足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出的相关条件即可。
第二十一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需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所赋予的职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教师资格的认定。
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需由申请者的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申请者计划受聘的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此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委托本行政区域内已获国家批准开展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对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规定,一旦教师资格被取消,相关事宜将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教师资格认定的权限,与原发证机构共同处理注销程序,并收回证书,进行归档和备案。同时,失去教师资格的人员将无法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第二十六条,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若教师资格需被撤销,则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认定的权限,与原发证机构共同执行撤销决定,并收缴相关证书,进行归档和备案处理。自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五年内该人员不得再次获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规定,若发现有人使用伪造的资格证书,一经核实,将按照伪造证件、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进行处理,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将没收该伪造证书。对于伪造、贩卖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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