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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用人单位发邮件通知录用求职者,这信息有法律效力吗?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发邮件通知录用求职者,这信息有法律效力吗?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整理2025-04-29

生活里 用人单位常以电子邮件通知求职者录用信息 此信息有无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发录取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0日,崔某于某招聘网站瞧见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在招人。他遂投递了简历。没过多久,公司与崔某取得联系,告知其前来公司面试。2019年9月16日,崔某依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公司面试。面试之时,面试官对崔某的表现表示认可,期望他能尽快到公司上班。2019年9月18日 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给崔某发送《录用通知书》 通知书写明崔某工作岗位是运营助理 试用期2个月 试用期工资每月4500元 试用期满月工资5500元 还要求提供一份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之后崔某办理了原单位离职手续2019年9月26日,崔某依照录用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前往公司报到。公司却未予以接待,最终也没有录用崔某。崔某在2019年10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4500元。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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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则。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致使合同不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致使合同无效。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致使合同被撤销。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损。出现这些情况,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里 甲科技有限公司面试崔某且合格后 向崔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 通知书表明同意录用崔某 确定报到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 还要求崔某提供一份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然而,崔某按规定时间到公司报到。公司却未予接待。最终也没录用崔某。该公司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崔某信赖利益。应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该公司录用通知书写明试用期工资是4500元/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5500元。录用通知书表明试用期为2个月。崔某在得知甲科技有限公司不予录用后,应积极主动寻找新工作机会。所以酌定赔偿期限以3个月较为合适,于是判决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4500元。

法律提示

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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